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艺术设计学院发布时间:2022-06-09浏览次数:557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完善代表选举制度,改进代表候选人提名和介绍方式,优化代表组成结构,适当增加工作和生产一线代表名额,严格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先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佳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效开展工作。

  第八条  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提案应当在党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送交大会秘书处。经大会秘书处审核受理的提案,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代表提案后的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个别情况复杂,六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理完毕、需要延期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并向代表作出解释。

  提案办理情况可在下一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由大会秘书处书面告知代表。

  第九条  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代表提议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受理。经审核受理的提议,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党组织研究办理、答复。承办单位在接到转交的代表提议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个别情况复杂的,经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对经审核不作为提议受理的,由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书面告知代表。

  第十条  代表调研视察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视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应当参与一项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表大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联系基层党员和群众可采取接收书信、调研走访、民主恳谈、代表接待日、电话联络、网上交流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相对固定地联系若干名基层党员和群众。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内有关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应邀列席会议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代表参加干部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制度。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十四条  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党的委员会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策等党内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等形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党的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委员联系代表制度。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听取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代表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党的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委员联系代表工作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统一安排。每位代表都要有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

  第十七条  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党的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能的能力。任期内代表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代表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党的委员会应根据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需要,提出党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统一使用“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名称,其职能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职责是: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服务;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审核和提案、提议办理的督查检查;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有关工作;承办同级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地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具体工作制度的研究起草;指导下一级做好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同级党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党的委员会应当落实好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的工作力量,配备必要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应当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证的样式由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统一设计,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发。代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代表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代表补选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终止代表资格的,应当上报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因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视情决定是否进行补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届期最后一年内出现前款情况的,一般不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补选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后的党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不得突破本届代表名额。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